解决行政纠纷的若干基本要求(一)公正性公正性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关键和核心,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是围绕实现公正解决纠纷的目标建立起来的。
〔9〕前注〔8〕,徐显明书,第204页。笔者认为,三阶段的生命权观念的划分忽略了不同阶段生命权形态的相互关联性,混淆了生命与生命权概念之间的价值内涵,同时,在缺乏实证资料的基础上,仅仅依靠价值层面论证死亡权的权利属性是不妥当的。
当生命本身缺乏尊严时,所谓人的尊严原理也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当国家在安乐死问题上,仍坚持禁止的立场时,国家法律权威应该受到充分尊重。参见〔英〕克莱尔·奥维、罗宾·怀特:《欧洲人权法》(第三版),何志鹏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这些问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所谓不自愿安乐死,指当事人不同意结束他的生命但仍被处死。
因此,人的生命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构成单位,对自己生命的处分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也会影响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选择。在法律上,仍缺乏正当性基础。另外,信访制度是建国以来形成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
为此,可以考虑在国家机关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解决公务员与所属机关之间的纠纷。[③] 参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的答记者问内容。这个最终的纠纷解决制度就是诉讼制度,相应的,负责最终解决纠纷的主体就是法院。要让法院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主体,就必须提升法院的地位,强化法院的权威,增强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次,上文提到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尽管行政纠纷不可避免,但是过多的行政纠纷却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给整个国家带来灾难。【关键词】行政纠纷解决。但行政裁判所发挥了良好的解决纠纷的作用,绝大部分案件都通过裁判所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5千件左右)才提起上诉。最后,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来应对已经发生的行政纠纷,确保所有行政纠纷都能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再次,除了法院自身经过合法程序可以对判决作出撤销和改变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否定、撤销或改变法院的判决。在美国,行政机关被认为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力量。其次,要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此外,还可以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加以推广,在相应领域建立专门的纠纷解决委员会制度。
从古今中外的人类社会发展史可以知道,正确的纠纷观至少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只要有人际交往,就会有纠纷,只要有政府管理,就会有行政纠纷。如何整合和完善我国纠纷解决机制是目前我们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之一,英国和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也就是说,上述的行政管理领域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都可以成为将来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一员。认为解决纠纷只是法院的事情,这种观念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要求。
在现代社会,仅仅依靠法院来解决纠纷已不可能,行政机关理应成为解决社会纠纷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甚至是主要力量。1996年《行政纠纷解决法》颁布之后,美国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探索和努力更加深入,开始倡导尽可能更早的将行政纠纷解决,以及通过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法来解决行政纠纷。三、域外解决行政纠纷的经验及其启发在政府职能膨胀、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日益交错的当代世界,如何解决行政纠纷是各国和地区面临的共同课题。在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可以将信访制度作为前述三个层次的补充。其三,法院是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塑造出权威的法院,让权威的法院作出权威的判决,权威的判决获得当事人的信服,从而使纠纷得到最终的解决。
为了贯彻中央一贯主张的将纠纷解决在基层的方针,可以考虑在基层设立各种专门的纠纷解决委员会。位于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第三层次,也是最后一个层次的是行政诉讼。
[⑥]第三,纠纷解决制度需要整合和完善。基于调解的自愿性,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当将调解设置为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附属制度,在这些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位于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第一层次的首先是调解制度。由于这些专门的纠纷解决委员会解决的是基层的行政纠纷,所以将其列入行政纠纷解决体系的第一层次。
再次,重复处理行政纠纷,一些纠纷经过了重重程序却长期不能得到解决,没有一种最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行政纠纷的处理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第二,发挥行政机关等法院之外的纠纷解决机构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尽管在英国和美国能够进入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但是由于奉行司法最终原则,法院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处于最为权威和最终的环节,对其他环节起到很好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综观英国[④]、美国和韩国的行政纠纷解决历史和现状,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基本认识:第一,任何纠纷解决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公正。
(二)各种行政纠纷解决制度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包括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和专门的纠纷解决委员会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而且,行政纠纷因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而起,行政机关有义务先行处理行政纠纷,而不应当将自己引发的纠纷全部甩手给法院。
美国自联邦行政程序法确立行政法法官制度以来,行政法法官在确保正式裁决的事实认定能客观、中立、正确,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纠纷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务员对所属机关作出的影响自身权益的决定不服时,也应当有权请求一个较为中立的机构来裁决。
又如,可以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成立一个由本村德高望重的老人组成的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各种纠纷。二、理性、认真的对待行政纠纷自2006年12月初至2007年3月底,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和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分别在重庆和北京召开。
无论是英国的行政裁判所,还是美国的行政法法官制度,甚至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都以实现公正为首要目的。但是,必须指出,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都不能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如果对其决定不服,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是所有纠纷解决的最后关口,司法最终原则须得到贯彻。现有的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解决纠纷的制度必须以公正为核心的理念没有完全树立,导致现有制度中缺乏最基本的程序保障。
特别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相继出现或延续了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各式各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只有让法院坐镇纠纷解决的最后一关,让法院的判决成为终局的决定,纠纷才有完结之日,正义才有实现之时。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所谓最后,一是对前已处理的行政纠纷不服的,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法院的裁判是终局裁判。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排除一切外来干涉,使法院能够独立的受理案件、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
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应当忘记塑造国家机关内部公务员与所属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还要注意至少两个问题:一是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是否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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